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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 第6條

承裝技工考驗分為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二者成績均及格者為考驗合格。但有第七條情形者,以經學科測驗合格者為考驗合格。 前項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驗一項及格者,該項測驗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考驗時,得予保留;其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考驗之年限。 第一項考驗範圍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丙級技能檢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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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