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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時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其主要用途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三、建物登記資料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四、應全部作自住使用。 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其主要用途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但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三、建物登記資料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建物登記原因為拍賣者,得視為買賣。 四、應全部作自住使用。 申請人之配偶或原申請書表所列之第二條第四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家庭成員,於申請日前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或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取得住宅並移轉予申請人者,該住宅登記原因不受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自有一戶住宅、無自有住宅、二年內自建或自購住宅之認定如下:一、自有一戶…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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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