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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3條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並應於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張貼公告,或輔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 一、申請資格及評點方式。 二、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三、各項住宅補貼計畫辦理戶數。 四、租金補貼額度。 五、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 六、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七、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八、承貸金融機構名單。 九、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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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