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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自然保護區之設置地點及範圍,由森林所有人,擬具綱要規劃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變更時亦同。 一、林地位置、範圍、面積。 二、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 三、設置或變更之理由。 四、既有之保育措施及未來之保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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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