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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自然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或調整之: 一、保護目的已達成,無繼續設置之必要。 二、保護對象消失或他遷,無從恢復或復育。 三、保護區之功能與效用,已有其他保護區或保育措施得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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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