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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第10條

個人、團體或法人申請補助前條第一項所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費用時,應檢具計畫說明書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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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