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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 第11條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接受獎勵或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得視違反情形,廢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或補助,並通知限期返還: 一、補助經費移作他用。 二、未履行補助計畫說明書之應辦理事項。 三、經主管機關查有損害或破壞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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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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