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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二款之通報,得以口頭、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任何方式為之,並敘明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以口頭或電話方式通報者,受理之主管機關應做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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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