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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第6條

第二條第四款之顯著貢獻,指從事下列創作或活動之一,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育或保存者: 一、以著作、書籍、影片、電視節目或其他媒體等方式闡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育或保存。 二、辦理宣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保存觀念之活動。 三、其他創作、表演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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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