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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1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所需油源應向合法石油輸入業、石油煉製業或汽、柴油批發業者購買。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自用油源應符合國家標準。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業者自用油源之油品品質,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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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