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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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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2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儲油(氣)槽內容積總和達下列規定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保險: 一、自用加儲油設施:五公秉以上。 二、自用加儲氣設施:一點八公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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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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