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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舊 67.08.30 訂定) 第6條

自用發電設備廢棄不用時,設置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繳還原 領登記證。 主管機關為前項註銷登記時,應通知當地電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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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