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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 訂定)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於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申請之事項,於必要時,得派員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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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