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 第7條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應不予核發人員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已核發者,由管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或通行證: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因案通緝中。 二、限制或禁止入出境。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