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 第8條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8條

持有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之人員有冒用、偽造、變造他人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或經有關機關通知有走私情事者,管理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許可證或通行證,並於註銷日起三個月內,不予許可其長期及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之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