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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12條

自由港區經核定設置後,申請人應依可行性規劃報告、營運計畫書及管理計畫書之內容,進行開發。 申請計畫變更者,應檢具變更相關之第四條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前項申請變更計畫之內容,涉及總目標改變、申設面積、時程調整達計畫面積或計畫時程之三分之一以上者,應由主管機關述明理由,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二項申請計畫變更僅涉及第五條第四款貨櫃(物)控管規劃、第五款管制規劃、第六款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或第七條第三款自由港區貨棧之設置者,應檢具變更文件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申請人為管理機關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二項、第四項申請變更事項,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應先會商各該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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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