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 第35條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5條

外籍商務人士得經自由港區事業代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轉許可,於抵達中華民國時申請簽證。 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商務人士得依兩岸關係相關法規辦理申請進入自由港區從事商務活動,其辦法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