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 第34條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4條

第 五 章 租稅措施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自由港區事業之外幣信用狀、通知、押匯、進出口託收、外幣匯兌及外匯交易業務,並適用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等有關規定。但以各該交易未涉及境內之金融或經貿交易,且未涉及新臺幣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租稅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21條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第22條自由港區事業運往國外或保稅區之貨物,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入自由港區之貨物,依貿易法規定,免收推廣…第23條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物或相關規定,課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第24條自由港區事業自課稅區運入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視同出口,得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減徵、…第25條自由港區事業免稅之貨物、機器、設備,因修理、測試、檢驗、委託加工而須輸往課稅區,經向海關申請…第26條自由港區內之免稅貨物,依前條規定運往課稅區委託加工者,以管制貨品以外之貨品為限。前項受託課稅…第27條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保稅區,應依保稅貨物之相關規定,免徵相關稅費。第28條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第29條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自行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第30條自由港區事業運入供營運之貨物變更為非營運目的使用者,應於事前向海關或相關機關申報補繳關稅、貨…第31條自由港區事業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准結束營業、廢止或撤銷其營運許可時,其有關機器、設備及餘存之…第32條銀行得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規定,由其總行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特許,在自由港區內,設立會計獨…第33條金融機構得依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管理外匯條例及中央銀行法之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第33條看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