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 第45條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5條

第 八 章 附則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為維護自由港區與周邊之環境及公共設施之安全,及辦理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掌理事項,得向自由港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收取管理費、規費或服務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定之。 海關對於進出自由港區之運輸工具及貨物,應依關稅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徵收規費。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6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44條看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