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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4條

第 七 章 罰則
進出自由港區之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一者,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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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