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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徵借自衛槍枝(包括彈藥),應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實施之。 徵借自衛槍枝時,應在不妨礙軍事徵用法之範圍內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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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