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 第4條

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4條

凡經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除派有由駐衛警之機關團體所置用之槍枝,不予徵借外,依本辦法之規定徵借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