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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飼料添加物者,應備置飼料添加物使用紀錄簿(格式如附件),將其飼料添加物之來源及使用情形,詳細記錄於該紀錄簿上,並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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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