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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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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飼養場所:指水產養殖設施、畜牧場、依畜牧法
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畜禽飼養登記之畜禽飼養場及其他飼養家畜、家禽之場所。 二、飼料調配室:指合法設置於飼養場所內,放置混合機以製造飼料之設施。 三、自製自用飼料戶:指以混合機,於飼養場所內,自行調製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三條
第二項公告為詳細品目之飼料(以下稱自製飼料),供給自有家畜、家禽或水產動物食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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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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