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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水產養殖設施及符合下列各款飼養規模之飼養場所,其自製自用飼料戶應於飼養場所內設置飼料調配室,並將混合機放置於飼料調配室內: 一、豬:一千頭以上。 二、雞:五萬隻以上。 三、鴨:一萬隻以上。 四、鵝:一萬隻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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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