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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7條

經驗證之產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證書名義人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證書者,並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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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