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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8條

產品驗證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者,證書名義人應於一個月內檢具原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換發新證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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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