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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驗證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二、產品驗證:指對產品執行公正獨立之符合性評鑑,以證明廠商所產製之產品符合指定之標準及試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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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