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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3條

產品驗證之申請人為產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但經標準檢驗局公告之產品,委託者不得為申請人;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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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