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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9條

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三個月至屆滿日前,證書名義人得檢附延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延展,並以一次為限。逾限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產品驗證。 前項延展之申請經審查核可者,換發證書。 前項換發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並依第七條第二項公告之期間核計。 第一項延展之申請及審查,準用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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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