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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
› 第2條
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 第2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最近四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甲等,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得向擬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之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優先協助遴選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一、受懲戒處分或行政懲處處分。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各款及
第三十三條
所定情事之一。 三、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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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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