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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
› 第3條
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 第3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最近五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考列
第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得向擬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之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優先協助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一、受懲戒處分或行政懲處處分。 二、教師法
第三十條
各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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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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