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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於辭職書提出會議報告 時生效。 前項辭職在休會時,得視實際需要依規定召集臨時會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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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