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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議會組織規程
› 第15條
臺中市議會組織規程 第15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本會應即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 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 行政院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分別補選之。 議長或副議長之補選及宣誓就職,準用
第八條
之規定。 議長辭職或去職,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代辦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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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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