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第3條

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3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填具申請表,連同船長之船員服務手冊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 一、航行國內航線或從事港區工程之本國籍船舶。 二、一千以上未滿八千總噸。 三、無承載油品、化學品或危險品。 四、未載運旅客。 五、港區內從事加油作業未滿三千總噸之雙殼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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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