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第7條

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7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命其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核准。 一、進出港或移泊時發生應可歸責於船長之海事事故者。 二、申報文件不實。 三、危害港區安全或不遵守港勤作業相關規定。 四、不遵守船席指泊規定。 違反前項規定經廢止核准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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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