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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港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第2條

自由港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與交通部臺中港務局 (以下簡 稱本局) 訂定合作興建、租賃經營契約或其他約定者,依契約約定計收管 理費,不另計收管理費。 自由港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利用區內既有航商或業者承租 區營業者,依本局與該航商或業者訂定之契約,向原承租人計收管理費, 不另向該自由港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計收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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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