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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 第17條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17條
市設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受行政院之指揮監督,在直轄市之自治法律未 公布前,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函請市議會同意後,提請 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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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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