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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18條

市長之職權如左: 一、綜理全市行政。 二、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三、指揮監督基層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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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