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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29條

市議會議決案函送市政府執行,市政府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說明 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行政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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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