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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7條

居民年滿二十歲而無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公民。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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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