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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8條

公民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但於同一事由,不得在兩 地行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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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