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 第29條

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教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實習醫學生、代訓醫師、住院醫師之教學訓練、進修、教師培育、圖書及圖藝。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教學之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教學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