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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公共事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共關係、媒體聯繫、一般文宣事宜、國會聯絡與服務、大事紀與院史、院誌編撰、重大事件通報及交辦事項。 二、其他有關公共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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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