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 第13條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13條

除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人員外,不得在自由港區內居住: 一、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及自由港區內之事業執勤員工,應由各機 關或事業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十) ,報請管理機關審核同意。 二、須於區內居住之商務人士,應由自由港區內之事業填具人員臨時或短 期入出許可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五、附件二) ,並檢附相關業務及身 分證明文件,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十) ,報請管理機關審核同意 ,同時取得人員臨時或短期入出許可證。 三、其他基於業務需要、安全維護等正當事由,須於區內居住者,由各機 關或事業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十) ,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始得在 區內居住。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