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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5條

下列人員、車輛入出自由港區門哨時,其入出查驗方式如下: 一、在職船員得憑船員服務手冊或臨時停留許可證經門哨港警查驗放行。 二、在自由港區執行船舶、貨物進出港檢查任務或駐在自由港區機關之人 員,得憑服務證件經門哨港警查驗放行。 三、駐地在自由港區內之軍事單位,其人員、車輛應自動出示證件,於入 出自由港區時,向門哨港警說明駐地並經查驗後放行;軍用物資起卸 地區使用之通行證明文件,依軍方規定辦理。 四、凡車身書有在自由港區執行船舶、貨物進出港檢查任務或駐在自由港 區機關名稱字樣之各型車輛,因執行公務得入出自由港區,但乘車人 員須持各該機關識別證或服務證,經門哨港警查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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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