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 第10條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10條

中外航空器受中國空軍攔截機攔截時,應採取下列行動。 一、保持平直飛行,不作任何可能被誤認為含有敵意之動作。 二、立即將無線電調至緊急頻率 UHF 243 MHZ 與攔截建立直接通信,無 UHF 時,使用 VHF 121.5 MHZ 與相關之戰管單位 (CRC) 連絡,或 使用航管頻率與民航局區管中心連絡,俾與攔截機建立間接通信。其 不能建立通信者,應嚴格遵守攔截機所給之攔截信號 (如附件二) , 採取規定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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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