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 第25條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25條

國防部接獲外交部或臺灣省政府轉送外國軍用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內飛 航之申請後,應迅速將審核情形覆知外交部或臺灣省政府轉知原申請機構 ,其核准者,並應將有關資料轉知空軍總司令部 (作戰署航務組) 。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