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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 第27條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27條
空軍總司令部 (作戰署航務組) ,接獲國防部核准通知之外國軍用航空器 進出或通過本區及在本區內飛航之資料後,應按日期登錄於中外航空器進 出本區飛航資料登記簿 (格式同附件四) 內,並同時通知空軍作戰中心 ( 連絡組) 、飛航管制聯合協調中心 (空協組) 及有關基地作戰組或飛管單 位。 前項軍用航空器需使用民航局所屬國際機場起降者,空軍總司令部 (作戰 署航務組) 並將有關資料通知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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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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