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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28條

民航局區管中心接獲外國軍用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及在本區內飛航之計 畫後,應予查核,如有未經核准情事,應協調飛航管制聯合協調中心 (空 協組) 查明,並即將有關資料提請空管中心處理。 空管中心接獲前項之飛航資料後,應再協調有關單位,確認其為未經核准 者,得派機攔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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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